湛江市哲學政治經濟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 湛江市哲學政治經濟學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湛江市機關單位、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自愿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智庫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若正式黨員人數少于3名暫時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
本會的指導思想: 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努力探索改革開放,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咨詢服務。
本會工作的宗旨是: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市委宣傳部和市社科聯的指導下獨立運作,積極開展理論宣講、課題研究、學術交流、教育培訓、項目評估和成果宣傳等社科活動,為推動湛江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充分發揮新型智庫功能。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湛江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單位是湛江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 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號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泰華大廈220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發揮學會專家優勢,接受委托和應邀開展重要理論宣講和中心組學習輔導活動;
(二) 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組織學會專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活動,為湛江經濟社會的發展積極建言獻策;
(三) 受委托開展社會科學方面的課題研究和組織申報每年度的全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
(四) 承接研究編制政府綜合改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企事業單位改革重組與發展戰略咨詢;
(五)組織專家評估、評審、論證改革發展相關課題;
(六) 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協助政府舉辦專題論壇及研討峰會;
(七)與高校及教育機構共建碩士研究生培訓基地,舉辦企業管理、改革創新等業務培訓;
(八)利用學會的會刊、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宣傳學會專家的理論研究成果。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均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湛江地區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的教學、研究和理論、宣傳工作的專業工作者及實際工作者,對本學會的研究領域有興趣。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五)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開展的相關活動;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特殊情況可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和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會員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一周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5年。理事人數為會員的30%。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湛江市社科聯審查同意并經湛江市民政局審核通過,可提前或延期換屆。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政治素質好 ;
(二)在本會研究領域內學術上有成就,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熱心本會工作,關心本會發展,積極參加本會實際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學會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審議會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一)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者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法人代表人(若會長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出任,可委托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二條 需要會長或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會長或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除因特殊情況,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須報湛江市社科聯審查并經湛江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監管本會秘書處工作;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議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不收會費,收入來源于:
(一)企業贊助;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七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五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以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湛江市社科聯審查同意。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人員,并在湛江市民政局和湛江市社科聯以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湛江市社科聯和湛江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1年 1月 8日學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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